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其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负责。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