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办大型活动,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