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负有大型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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