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承担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或者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安全风险,造成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