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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