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承办者、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者、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承办者、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