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承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