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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