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本市扶持远郊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
本市重视并扶持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事业。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应当从婴幼儿开始,与康复、训练结合进行。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扶持和发展适合少数民族特点和需要的学前教育事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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