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学前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