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前教育责任

第九条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前教育责任 第九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对学前教育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学前教育的管理工作,并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学前教育的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