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前教育责任 第十一条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前教育责任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龄前儿童的教育负有首要责任,应当为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学习科学的教育方法,与学前教育及其相关的机构互相配合,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