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学前教育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十二条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学前教育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注重促进学龄前儿童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健康发展,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儿童的智力发展,培养儿童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
鼓励学前教育机构配合社区宣传保育、教育知识,支持社区开展学前教育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