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学前教育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十四条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学前教育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十四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农村边远地区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可以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登记注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前教育机构变更登记事项或者停办,应当提前3个月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撤销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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