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1-06-22 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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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本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条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形式的学前教育。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学龄前儿童实施的教育。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 第三条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学前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开展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儿童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 第四条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发展学前教育事业是政府、社会、家庭、学前教育机构的共同责任。 本市积极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多种形式,面向全体学龄前儿... 第五条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本市扶持远郊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 本市重视并扶持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事业。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应当从婴幼儿开... 第六条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本市采取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本市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捐资赠物等多种形式支持学前教育事业... 第七条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学前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学前教育责任

第八条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前教育责任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综合协调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将学前教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九条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前教育责任 第九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对学前教育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学前教... 第十条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前教育责任 第十条 全社会都要关心、支持学前教育事业,为学龄前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帮助。 各级妇联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 第十一条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前教育责任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龄前儿童的教育负有首要责任,应当为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学习科学的教...

第三章 学前教育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十二条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学前教育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注重促进学龄前儿童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健康发展,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儿童的... 第十三条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学前教育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十三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办学地点安全,环境适宜; (二)有与学前教育要求相适应并... 第十四条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学前教育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十四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农村边远地区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可以到所在乡、镇... 第十五条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学前教育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十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防护、卫生保健制度,保障学龄前儿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学前教育机... 第十六条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学前教育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十六条 在学前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获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学前教育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学前教育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十七条 从事家庭看护学龄前儿童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所在社区接受有关保育与教育的知识及方法的培训,每年定期到卫...

第四章 学前教育保障

第十八条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学前教育保障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有关的教育改革、评价、表彰、培训和扶助远郊经济不发达地区发... 第十九条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学前教育保障 第十九条 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建设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学前教育设施。 为居住区配套建设... 第二十条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学前教育保障 第二十条 学前教育机构用水、用电,执行中小学校用水、用电缴费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建设...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学前教育保障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在教研活动、人员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政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社...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学前教育保障 第二十二条 本市支持、鼓励和组织开展学前教育科学研究,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推广新的学前教育的训练方案、教材等科研成果,...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学前教育保障 第二十三条 本市积极发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游戏软件以及教具和玩具,但其内容或者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划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的,由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市有关规...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配套学前教育设施擅自挪作他用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收回被挪用的学前教育设施。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向使用配套设施的学前教育机构收取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或者举办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前教育机构,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