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学前教育保障 第十八条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学前教育保障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有关的教育改革、评价、表彰、培训和扶助远郊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学前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