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学前教育保障 第二十条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学前教育保障 第二十条 学前教育机构用水、用电,执行中小学校用水、用电缴费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