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学前教育保障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学前教育保障 第二十二条 本市支持、鼓励和组织开展学前教育科学研究,促进教育质量提高。推广新的学前教育的训练方案、教材等科研成果,应当经专家鉴定,并报市或者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