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学前教育保障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学前教育保障 第二十三条 本市积极发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游戏软件以及教具和玩具,但其内容或者产品质量不得危害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健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