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划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的,由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