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向使用配套设施的学前教育机构收取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收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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