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或者举办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前教育机构,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