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配套学前教育设施擅自挪作他用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收回被挪用的学前教育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