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应当遵守有关户外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并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牢固;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