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4-07-29 共 16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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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 有关... 第三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市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以生命安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物质技术保... 第四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 第五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 第七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加大安全生产... 第八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 第九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 第十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指导、规范有关社会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宣传和...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协会和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咨询...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文化建设、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维护城市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 第二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有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 第四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覆盖全体人员、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全员安... 第五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六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督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市、区安全生产委员... 第七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制定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 第八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 第九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组织开展安全生产... 第十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和管理数字化、智能化...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指导、规范有关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宣传...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健全区域安全生产协同工作机制,协同推进京津冀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建设,加强一体化应急救援,推动京津冀安全生产协...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定期组织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向职...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组织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 第十五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组织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的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设备设施、作业现场和操作过程等的标准化,...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专项... 第十九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 第二十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 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以外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并依法参与生...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开展或者委托第三方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有关法...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装...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六条 本市执行国家生产安全工艺、设备淘汰目录。 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目录以外的危及...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一)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制定...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悬吊、挖掘、油罐清洗、建设工程拆除、高处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有限空间... 第三十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的,应当遵守有关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管理的法律法规、技...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一条 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三条 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供气、供热、垃圾处理、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和轨道交通...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四条 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区(点)、客运车站、网吧等公众聚集...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制定符合规定要求的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国...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作业场所公示、书面告知、答复、教育培训等方式将涉及安全生产的下列事项告知...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施工作业规程,接受安全生...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五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二)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九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 第二十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考核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具体培...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三条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用工单位应...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六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从业人员超过300...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九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政府有关部... 第三十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储存、使...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应当遵守有关户外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并进行经常性检...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吊、挖掘、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 第四十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四十二条 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供气、供热、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单位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传输管...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四十三条 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区(点)、网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制定符合规定要求的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按照...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 第四十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并接...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筹辖区力量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督察考核制度,对市有关部门、各区及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察考核。...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组织拟定安全生产地方标准...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在本市举办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可以制定专项安...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备案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市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推动危险化学品集中管理体系建设,加强教育、卫生...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在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和输油、输气管道等场所和设施的安全距离范围内,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不得...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立即消除;不能立即... 第五十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权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及其网站,来信来访等形式举报...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平台,及时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政策和措施等信息服务...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对安全风险较低、...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的记录、归集、应用和公开,对情节严重的生...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为从业人...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了解下列事项: (一)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二)已采取的...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和有关职业安全健康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其他安全生产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参加前款规定的... 第五十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施工作业规程; (二)接...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由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专题...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综合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区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行业或者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定期统计生产安全事故、从业人员伤亡和...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在本市举办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专项安全生产...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销售重点监管的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者和所购买化学品的相关信息,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存档备... 第六十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在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和输油、输气管道等场所和设施的安全距离范围内,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 第六十二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 第六十三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 第六十四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向所... 第六十五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组... 第六十六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 第六十七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根据认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设备、设施和器材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国家标... 第六十八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承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措施的落实、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运... 第六十九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或者年度内发生两起死亡责任事故的,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降低其... 第七十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 第七十一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及时公开严重安全生产违... 第七十二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本市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平台,及时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措施等信息服务。 政府有关部门... 第七十三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三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通过开设公益性专题栏目等...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第五十四条 本市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统筹、规划、推动多层次、多主体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鼓励生产经营...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第五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单位负责人等应当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及时...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第五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应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第六十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执行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 第六十二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执行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三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第六十四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执行。 第六十六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四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七十五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五条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 (二... 第七十六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十七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 第七十八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第七十九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的,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医... 第八十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八十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 第八十一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八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第八十二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八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第八十五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 第八十六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 第八十七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 第八十八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或者未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或者以货币... 第八十九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安排专门人员,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第九十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 第九十一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未取得危险化学... 第九十二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履行对从业人员告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追究生产经营... 第九十三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在本市举办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期间,未执行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责令限... 第九十四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未存缴安全生产风... 第九十五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 第九十六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导致对发生事故的过错无法查明的,生产安全事... 第九十七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市或者区人民政府...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