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