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其他安全生产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参加前款规定的保险,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保险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从业人员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参加前款规定的保险,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保险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从业人员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