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施工作业规程;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
(三)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五)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从事特种作业的,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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