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由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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