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九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专篇;
(三)安全评价报告;
(四)有关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及设计单位资质证明。
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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