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全设施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安全设施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综合报告;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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