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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