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本市逐步在工业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公共交通建设项目等领域推行安全评价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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