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四)督促本单位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五)依法组织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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