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