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登记建档应当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内容。
登记建档应当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