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