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堵塞员工宿舍的出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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