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并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并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