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在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和输油、输气管道等场所和设施的安全距离范围内,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对不符合规定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予以拆除或者采取其他保障安全的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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