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销售重点监管的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者和所购买化学品的相关信息,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查。重点监管的化学品目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