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