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在本市举办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