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在本市举办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期间,未执行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拒绝执行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