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履行对从业人员告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