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未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未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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