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导致对发生事故的过错无法查明的,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事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