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的;
(二)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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