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安排专门人员,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