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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